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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告别“公参民” 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2021年09月06日

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治理“公参民”有必要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些开发商为了卖楼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公办名校分校,“学校没盖,名声在外”“名校冠名,一挂就灵”……这种办学模式对教育生态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一些地方借机炒作名校概念,拔高家长心理预期,实际教育体验却大打折扣。

为此,今年5月份新修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提出了“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的禁止规定。“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不公平,扰乱了教学秩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说。

不能存在模糊地带

此次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通知中,对“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均要求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此外,通知还要求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由此可见,除了少数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在与公办学校相剥离的前提下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外,其他“公参民”学校都将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对于‘公参民’来讲,如果学校本身就是由公办校举办的,也就是所谓的‘校中校’,没有社会力量参与,很自然就能转成公办。对于由国有资源举办的民办学校,因为没有社会力量参与,解决起来也一样。国家要增强对学校的保障,把教师纳入到公办编制体系中。”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说。

加大财政投入“接盘”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首先要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统筹。”业内专家认为,合理控制民办义务教育规模,在一些地方存在已有民办学校要转公或者退出的问题。不论转公还是退出,都需要加大财政投入来“接盘”,否则就会影响到义务教育资源保障。

要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生均拨款体系。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关联交易,也不得被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这明确限定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属性。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