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每次执法检查,都是依据《宪法》《代表法》《监督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实施监督工作。而就每次执法检查都是依据本次执法检查的法律、条例对应的具体条款中的内容实施监督工作,也就是“精准法律(具体法律条款)”对应的“精准内容(法律条款对应的检查内容)”。这在全省人大系统开展的“6+1”联动监督工作,即聚焦违法违规圈占土地、违规违建项目、资源能源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矿山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6个重点领域及公共卫生管理(简称“6+1”)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我们在开展“6+1”联动监督工作实施中感受到,因监督的每项工作都是对应相关法律具体条款进行联动,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已成为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急务。
搞好培训,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站位。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就对新时代的人大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的人大代表必须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法律,学习与人大监督工作有关的知识。《代表法》第四条也明确了“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这就要求代表必须在提高履职能力上下功夫。沧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十五二”工作机制》,对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人大监督成效进行了有效探索。“根据每次执法检查的任务,依据搜集整理的‘精准法律’条款及执法检查的任务,进行‘精准培训’。培训时间‘短小精悍’,只讲法律具体条款,只讲任务具体内容,熟记法律条款,铭记任务内容,使执法检查队伍更精准干练,在具体执法检查过程中更能体现人大代表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这样的培训形式和方法,无疑对每次执法检查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作为人大代表,仅仅凭这样的短期培训是远远不够的,无疑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有组织培训,并通过考试结业形式检查培训效果。或可探索借鉴法官、警官、律师等持有法官证、警官证、律师证的形式,通过培训学习与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代表颁发“人大代表执法检查证”,没有通过考试的不予颁发。没有“人大代表执法检查证”并不影响《代表法》赋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只是说明对本部法律通过学习培训没有掌握,不再吸收参加本部法律的执法检查工作。代表熟悉和掌握了本部法律,才具备执法检查的资格和条件。不然,不仅不能精准开展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而且可能干扰与误导被检查单位的工作。
提高代表实际监督工作的能力。在“6+1”联动监督工作中我们注意到,凡是了解政府工作程序,熟悉法律知识的代表,都能准确发现专项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如“违规违建项目”,知道什么项目必须立项,什么项目必须备案;再如“违规违法圈占土地”,土地的征收及招、拍、挂程序是否走了,是否按法定程序办理;再如“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最基础的土地招、拍、挂程序没走,土地都没有拿到手,就实施了开发建设,这是多么明显的违规违法项目等。诸如此类,这在“6+1”联动监督工作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所以,提高代表的业务素质,增强实际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非常重要。因为,这项工作直接牵涉到监督工作的好坏和监督实效,同时也影响到代表个人形象和人大形象。要想人大监督“长出牙齿”,就必须提高代表的能力和素质。因为代表来自不同的层面,学历、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人大必须加强引导和学习培训工作,使代表适应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
及时总结监督工作经验。“读书是学习,实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通过“6+1”联动监督工作的开展,不仅达到了监督工作的目的,而且锻炼提高了代表队伍。反过来,我们应及时总结这次“6+1”联动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同时查找实际监督工作中还有哪些不足,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在监督中不断修遗补缺、完善监督形式与办法,补齐工作短板。“人类总是不断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6+1”联动监督专项工作结束了,但作为人大的监督工作远远没有结束,应厚植人大代表的监督素质,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力争使每位代表都能政治过硬,建成拉得出、用得上、能打硬仗的监督队伍。
时代在迅猛发展,时代在召唤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者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勇立时代潮头,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深入研究,努力探求,特别是“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人大工作者必须共担时代责任,迎难而上,勇于探索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工作机制,做出无愧于时代的人大工作业绩,为开创人大监督新局面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