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11日
第07版:07

以案释纪释法

典型案例:

泊头市某局王某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宴请。

2019年4月,王某接受服务对象某企业负责人张某的宴请,餐费214元由张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2020年1月,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原工作岗位。

纪法依据: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点评:

本案中,王某身为公职人员,接受服务对象张某的宴请,违反了廉洁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鉴于王某在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主动承认自己所犯错误,上缴违纪款项,具有从轻情节,泊头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建议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警钟长鸣:

经济发展不仅仅是企业一方面的事。严峻复杂形势之下,党员干部更要高度重视、真抓实干、主动服务,力所能及地为企业排忧纾困,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但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置纪律于不顾,违反廉洁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会受到严肃惩处。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守纪律要求,坚决抵制“四风”问题,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以自身实际行动服务市场主体,助力企业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四风”问题盯住不放、对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露头就打,从一件件小事入手、一个个节点坚守,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对禁而不绝、顶风违纪、不收手、不知止的公职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2021-01-11 1 1 沧州日报 content_9572.html 1 以案释纪释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