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7日
第02版:02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29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20年12月21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4月7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21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本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增强人民群众维护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的意识,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生态、宜居城乡环境的权利,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有维护市容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城乡环境卫生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

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八条 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自律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转第四版)

2021-04-07 1 1 沧州日报 content_18899.html 1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