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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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

(2021年4月27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深刻阐明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对推动民法典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沧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全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对于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和谐,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沧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严格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严格遵守和落实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全面清理和修订完善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若有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改革,明确行政执法管理责任,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政策和便利化措施,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当行政干预,维护平等交换、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充分尊重和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创造力,用良好的民事商事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落实“六稳”“六保”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努力做到“两手抓、两促进”,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福祉。

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带头遵守和执行民法典,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秉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民事审判职责,行使民事审判职权,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多元解纷机制等改革,方便群众诉讼,促进纠纷及时便捷有效解决;健全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长效机制,严格适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

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民事检察质效,加强对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继续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度,构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并举的多元化民事诉讼监督格局;健全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有机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司法政策,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坚决依法纠正侵犯群众利益的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民守法意识

全市各国家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把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治建设任务,带头学习、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当前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普法活动。应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客户端等各种渠道,采取制作学习宣传册、以案说法、组织专家宣讲等形式,以及通俗易懂、生动活泼、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宣传普及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规定内容,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聚焦民法典总则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全市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实施措施,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民法典在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特点,送法上门,关爱到家,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感受到民法典的作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法律服务力度,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务实高效解决民事纠纷。

全市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公职人员要做学习、宣传、遵守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全市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处理矛盾纠纷,不得侵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增强道德意识,倡导契约精神,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民法基本原则,自觉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

五、加强人大监督,确保民法典有效实施

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民法典的全面实施。要对照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若有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并依法及时制定需要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保障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民法典有效实施;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实施民法典;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与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民法典全面有效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04-28 (2021年4月27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 1 沧州日报 content_20868.html 1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