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允许市场主体适度“休眠”,目的是给经营困难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条例》同时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监督和监管。
日前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中一大亮点就是首次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制度类似于电信领域中的“停机保号”业务,号码暂时不用,可以留存一定时间,需要时可再次激活。
《条例》也明确了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同时,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则视为恢复营业。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