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其征)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吴桥、东光、泊头、南皮、运河区、新华区、沧县、青县8家基层人民法院签署大运河(沧州段)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备忘录,在环境司法保护研究、构建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事务委托制度等8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构建大运河(沧州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奠定了基础。
备忘录提出,定期举办大运河(沧州段)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论坛,共同研究、探索大运河(沧州段)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方法。探索大运河(沧州段)旅游、环境资源保护的新举措,提升环境资源保护的能力。论坛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成员单位轮流举办。
构建并不断完善大运河(沧州段)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发布大运河(沧州段)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动态信息,及时通报破坏大运河(沧州段)环境资源案件的最新动态、所在县(市)区相关政策的最新调整情况,切实做到案源信息、动态信息共享。
建立事务委托协助制度。对大运河(沧州段)环境资源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居住所地在对方辖区内时,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实施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提升办案效率。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后,应积极协助,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回复。
探索跨地域大要案处理制度。对案情比较复杂、涉及范围较广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破坏大运河(沧州段)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成员法院应全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及时协调、联动办理,实现区域一体化保护,促进生态环境资源及时修复。涉及跨地区生态环境资源修复的,要打破地域限制,积极协商论证,选择有利于环境资源修复的地区,方便开展修复。
加强环境资源风险防控工作。不定期联合发布大运河(沧州段)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白皮书,开展大运河(沧州段)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的汇总分析,(下转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