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1日
第03版:03

市区居民小区

部分电动车违规停放

本报讯(记者李佳芳)依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应自觉遵守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的规定。然而,1月20日,记者走访市区部分居民小区时发现,仍有个别市民违规停放电动车。

记者随机来到园林小区4号楼和6号楼,看到人行道两边停着不少私家车,留给电动车的停放位置较少,且没有施划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电动车大多随意停放在道路旁、单元门前、楼道里。几乎每个单元都有随意停放的电动车,还有一辆老年代步车停放在了标有“禁止停车”的私家车库门前。

幞园新村15号楼2单元西北侧建有非机动车停车棚,车棚附近还装有监控。但有3辆电动自行车没有停放在车棚内,而是排成不规整的一列,停在了距离车棚仅几米远的路上,还有一辆电动车直接停放在单元门前的垃圾桶旁。

此外,在华阳小区4号楼西单元门前,紧邻绿化带的路上停放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动摩托车和一辆老年代步车。在水文家属楼2号楼的楼牌下,有一辆电动三轮车,2单元的楼道里也停放着电动自行车。

针对这些问题,居民应增强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合理合规停放电动车,相关部门应强化小区车辆管理,规划停车棚和停车线,可以设置温馨提示牌,加大对电动车入线停车的宣传力度和对不文明停车行为的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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