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健 通讯员牛凤华)日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当庭为上诉人李某和被上诉人沧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发放了民事调解书。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使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案件。
2019年11月8日,某公司与李某签署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地下停车位使用权20年,价款为10.3万元,分三期付清。但李某却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某公司的第三期款项。某公司要求李某解除合同,但却遭到李某的拒绝。某公司于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李某支付某公司第三期车位使用费及利息。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沧州中院民四庭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庭前阅卷,认为该案件一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案情较为简单,法律适用明确,故依据新实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当天上午,办案法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不到一个小时整个庭审过程便宣告结束。办案法官随即与当事人双方做调解工作。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近半个小时的充分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当庭予以送达。就这样,从该案开庭至结案,用时不足一个半小时。
据悉,二审独任制审理是依托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基础上的一项重大诉讼制度突破,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在当前案件数量激增,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独任制审理方式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对实现司法资源深度优化和合理配置,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