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
李 哲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孙树国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建光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
张 剑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杨 婕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 梅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 超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王 东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兆阳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常秀良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苗笑臣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判庭庭长;
张春明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高宝光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毕文娟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刘洪玉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左书元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潘艳辉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春利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葛淑红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郭彦妍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悦萍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 霞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 华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余志刚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美华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谢立军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判庭副庭长;
石春玲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高玲玲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程晓明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孔德峰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王培峰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赵冬天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常 丽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于 红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崔兴勇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文砚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吴建伟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君慧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志莲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庄后胜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
张望勇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李 茹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杨 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占英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刘书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苗笑臣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张道富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判庭庭长职务;
孙树国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石春玲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培峰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 剑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彦琴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左书元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春利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刘 超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孔德峰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常秀良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 梅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兆阳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俊杰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春明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陈 华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李美华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高宝光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陈晓玲的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 涛的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永海的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