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5年后全部归承接地政府。在市级内部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重点考核指标统计考核时,项目投产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入引荐地,项目投产后的固投全部计入承接地;工业增加值、外贸进出口额等考核指标2年内全部计入引荐地,3至5年内,引荐地与承接地按5比5比例分成,5年后全部计入承接地。如引荐地政府和承接地政府对财税收入、经济指标、考核指标等协商达成一致,可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年限进行利益分享。
实施细则还对“飞地项目”的鼓励政策、项目管理流程等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飞地项目”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飞地项目”同等享受承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此外,实施细则强调,“飞地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推进实施工作。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已达成合作协议的“飞地项目”,继续按原协议规定办理,协议到期后按本细则执行。
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飞地’作为一种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的常见模式,横跨两个行政区域,牵涉至少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之前相关政策在落地过程中面临观念、平台、机制等多方面障碍,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望从根子上解决相关问题,实现全市招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