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受让方在3个月内可凭预告登记证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建设项目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办理预告登记后的土地在开发投资额达到土地转让条件前不允许转让,已投资额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
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作出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最大限度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所涉企业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