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不能为罚而罚,行政执法终归是为了解决问题、消除问题,无款可罚才是最应该期待的场景。
有些部门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指标的初衷,或许是为了提升执法人员的积极性,避免他们在监管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影响社会秩序的整治效果。但这样的方式并不妥当,假如某个执法人员的监管区域里违法行为不多,这本是有利于文明发展的好现象,对执法人员来说却成了顺利通过考核的牵绊,有失公平。网络上曾经流传一个段子,一位执法人员为了完成考核,故意让自己的家人违规,以“自掏腰包罚款200元”换来考核指标的领先。如此滑稽的场面,突显了以罚款排名的问题所在。
以罚款创收,则让行政执法变了味。一旦罚款成了硬性任务,一些执法人员的心态便容易从秉公执法变成急功近利,从而在利益的诱惑下丧失执法的温度。虽说犯了错就要受罚,但有些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确实有着值得体谅的原因,对那些可以“容错”的行为,执法人员原本可以从轻或免除罚款,但有了创收的任务和利益,则有可能不留情面从重处罚,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小题大做”,故意对市场主体进行“挑错”。这样的现象显然不利于市场主体健康成长,甚至会让一些处于爬坡阶段的市场主体受到严重打击。
执法过程中当罚则罚,但不要为罚而罚。把罚款作为执法人员的考核标准,就像一些医院把检查费用作为医生的绩效标准一样,容易滋生许多不合理、没必要的费用。因此,《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将一些偏离的行政执法拉回正轨,让执法回归为民服务的初衷,从而实现优化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规范运营、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