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玉培 通讯员杨立明 刘辉)即日起,全市新建小区在交付前须经过物业承接查验,以明确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小区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等方面的责任,拒绝小区“带病”交付。这是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的。
“以往,业主住进新房后,发现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问题,通常会把问题归结在物业身上。但有些问题是房产前期开发遗留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物业交接,物业和开发商职责划分不清,双方互相推诿扯皮,业主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长期下去,业主、物业、开发商三者之间矛盾越来越多。”市住建局物业科负责人介绍,这些问题矛盾的根源就在于,开发商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时,物业承接查验没有做好。
物业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前,代表全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检查和验收。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日前,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物业承接查验的通知》。根据《通知》,开发商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公司完成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物业公司应当自物业交接完成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公司应当对共用的建筑物基础、承重墙体、走廊、楼道、楼梯间、护栏、电梯井道、水泵、楼道灯、消防设备、发电机、供暖、道路、绿地、围墙、娱乐休闲设施等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完成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备案。其中,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据悉,开发商、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辖区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新建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不予备案。对于开发商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承接查验将会解决这些因责、权、利不清出现的问题。开发商交给物业一个完善的小区,老百姓住着舒心。”这位负责人表示,物业承接查验能更好地杜绝小区“带病”交付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