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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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

(2022年8月30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判决、裁定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提请抗诉,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符合监督条件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监督条件的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法律权威。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情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好释法息诉工作,维护人民法院合法的行政诉讼执行活动。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非诉执行监督职责,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执行实施等相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并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移送线索。对于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的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摘录、调取卷宗材料,认真审查检察建议和抗诉意见,依法提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下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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