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12日
第02版:02

加强社会监督 消除事故隐患 打击非法行为

《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本报讯(记者李其征)安全生产不容忽视。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坚决纠正、改正、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各地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报方式多样、渠道丰富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二维码、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可以提供可准确辨识本人身份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电话录音等),用于发放奖金。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

工作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办法提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未说明违法违规基本事实的。(二)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对外公示,且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毕的。(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核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核查结束后由受理举报的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发放单位应通知举报人在60日内,提供辨识身份的材料领取奖金。如举报人本人不方便现场领取,可以告知举报人通过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收取奖金。

无法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发放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的,奖金发放单位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领取奖金。

各方责任明确、义务明晰

办法明确,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宣传,提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公众知晓率。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必修课,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应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列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和有关政策文件。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或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举报办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密保护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明确奖励标准

《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被举报的事故属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属于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举报人为事故单位员工或死者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照以上标准给予2倍奖励,最高奖励标准同上。

安全生产培训举报奖励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必修课,或培训时间不足2学时的,经举报查实,奖励金额按照该单位“应训而未训”或“应达而未达学时”的人员总数计算,奖励标准为1万元/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油气管道、民用爆炸品、矿产资源、房屋市政施工、建设工程消防、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城镇燃气和消防等行业领域进行了明确。其中,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矿产资源行业领域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023-04-12 加强社会监督 消除事故隐患 打击非法行为 1 1 沧州日报 content_87752.html 1 《沧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