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08日
第02版:02

十部门携手护“未”健康成长

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有了明确的规定

本报讯(记者孙晓卉)日前,市检察院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沧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动响应工作指引(试行)》,落实发现报告、应急处置、救助帮扶、家庭评估、监护干预等具体保护措施,避免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无人监护或流浪等,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指引》指出,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是指因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存在监护缺失情形,或者一方存在监护不当情形,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状态。监护缺失包括:因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失联、重残、重病、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和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正在接受治疗、被隔离观察或者参与相关应对工作,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不当包括: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等。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以及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同样享受保护。

《指引》提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监护人存在或疑似存在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当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检察等部门检举、控告。公安部门在接到报告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当情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积极协助其提出相关保障申请。符合本市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采取监护干预措施的,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对该未成年人家庭的监护能力评估。经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或通过其他方式认定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村委会(社区)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对存在监护不当情形的未成年人,被临时监护满三个月,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继续拒绝、怠于或不宜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未成年人被临时监护满一年,应当启动会商程序,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教育部门、妇联、村(社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亲属以及监护能力评估机构等进行会商,研究后续处置措施。

据悉,《指引》中规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由事发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办和相关县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事发地在作应急处置后,可以转至户籍地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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