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尹君伊 通讯员杜金龙)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沧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有力净化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共治,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实施细则》以奖励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为切入点,聚焦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主要针对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认定分三个等级,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本条规定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各单位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