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沧州博物馆二层民俗展厅,一张张挂在墙上的老地契总能吸引一些参观者的目光。沧州博物馆现藏地契百余张,立契时间从雍正三年(1725年)至公元1967年。在这些纸张泛黄的契约文书中,常见一种形制不同于“官印”的墨色戳记,其上晦涩难懂的语句和似字非字的图案,让大家充满好奇与疑惑。
这类戳记通常为矩形边框,框内上下左右又被分割为不同的小框。以馆藏“咸丰八年刘根亭卖地契”上的戳记为例,戳上部框从右至左书有“署沧州正堂李”,下部是一个方形,右侧竖写“圣佛铺官中”,左侧写“王天维戳记”。长方形居中写一草书“花押”,起着不可复制、不易模仿的防伪作用。
这正是一枚“官牙戳记”的典型形制。官牙者,即经官府指派的牙商。牙商是中国旧时商业活动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并抽取佣金的居间商人,也就是后来的中介人(类似今天的经纪人)。旧时,土地或货物的交易一般都要请“牙商”作为保人。
牙商在我国的历史十分悠久,古时,“牙”是“互”字的俗字,“牙市”亦即“互市”。“牙商”则是撮合交易的中间人。西周时期,这类中介角色称之为质人,西汉时叫驵侩,唐朝后称牙人,明清时期的官契里多以“官牙”“官中”“总牙”“房牙”“经纪”等称谓出现。
如此一来,戳记上的“圣佛铺官中”“王天维戳记”就不难理解了,这正是沧州圣佛铺(今盐山县圣佛镇)的一名“官方房产经纪人”所使用的公章,结合上端文字可知,这枚戳记是署理沧州的李大人认可颁发的。
在清代,国家对牙人的管理更加系统,牙人的主要职能也从宋元时期的说合买卖、保证交易、协助纳税,发展到自营买卖、代客垫款、代办运输、代收商税、收账、起卸、报关,以及对农民、手工业者进行预买、贷款等。
在民间,“官牙”还可以代征契税。诸多官方文书表明,清朝政府已授予其代征杂税的权力,如“杂税不可以无纪,杂税有牙税,有木税、煤税,有契税,凡官牙定之以额”,“但充当牙纪,办理税课”。河北现存的诸多官契纸后都附有“买契投税章程”,明确载有“各属税契事务,前由书吏、牙纪经管者,现改归……代收存税价及官契纸价银钱”,可见“官牙”还承担“税收代征员”职责。
如此一来,在地契文书上加盖官牙戳记,不仅是政府认可交易“合法性”,更是一份交易者已缴纳税款的证明。
邢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