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
第04版:04

2023 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指100万元〈含本数〉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三税两费”。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三税两费”。

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3]21号)

5.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重点群体

【优惠内容】(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三税两费”。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三税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3]20号)

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9.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0.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按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11.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行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1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14.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条件的车购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15.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6.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7.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1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1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支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1.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2.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纳税人

【优惠内容】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3.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纳税人

【优惠内容】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4.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换购住房居民

【优惠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25.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26.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27.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远洋船员

【优惠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28.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优惠内容】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29.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30.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纳税人

【优惠内容】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31.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内地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32.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对境外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33.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

(下转第八版)

2023-10-30 1 1 沧州日报 content_107504.html 1 2023 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