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8日
第3R版:

信访工作法治化政策解读(二)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必经之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今天,“信访工作法治化”宣传专栏继续详细解读政策规定。

为什么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

1.《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2.《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3.《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4.《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信访部门如何处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类来访事项?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来访事项将区分性质,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1.求决申诉类初次越级走访。登记后转接谈,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

2.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向法院、检察院或政法机关反映。

3.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登记后转接谈,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其反映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已经登记受理或正在办理,如需了解具体受理办理情况,应当向该机关、单位或者辖区信访部门反映提出,无需重复到上级机关、单位走访。

4.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5.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已答复,但信访人超出复查(复核)期间,未申请复查(复核)的。登记后转接谈,并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了解是否已经收到书面处理意见,若未收到,则引导其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索要处理意见,并以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核)。确属30日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引导其向复查复核办公室反映。

6.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2024-06-28 1 1 沧州日报 content_132262.html 1 信访工作法治化政策解读(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