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必经之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今天的“信访工作法治化”宣传专栏继续详细解读政策规定。
信访人应当知道关于信访事项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信访工作条例》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简而言之,信访部门登记后,区分情况应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也就是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最长办理期限是90日。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应当到什么机关、单位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复查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设区市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核机关可以是复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复查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机关是省委或者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核机关是省委或者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