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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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出房贷“商转公”新规

本报讯(记者申萍 通讯员张曙光)日前,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新政策的实施可以让更多的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减少房贷利息支出,减轻家庭还贷压力。

“商转公”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简称,指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人,在还款期间将商业贷款余额置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举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以商贷利率3.95%为例,公积金贷款首套利率为2.85%,选择等额本息贷款60万元、期限30年,“商转公”后,公积金贷款月供比商业贷款减少365.88元,一年节省4390元,30年节省13.17万元。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本市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商业贷款尚未还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申请人及配偶同意用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作抵押;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设立居住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申请人选择“以贷还贷”方式,其“商转公”计划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以及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我市“商转公”贷款可自行选择“先还后贷”“以贷还贷”两种方式之一:先还后贷,指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自筹资金;以贷还贷,指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时申请人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结清销户手续。

《通知》指出,我市“商转公”政策在房屋套数认定上,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一致。即: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为首套房,执行首套房贷政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再次申请的为二套房,执行二套房贷政策。

缴存人商贷所购住房在沧州市主城区(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的,需通过“沧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预约后,在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分中心(沧州市政务中心)办理;商贷所购住房在各县(市、区)的,可以直接在所属管理部(分中心)现场申请办理。

另外,《通知》提示,“商转公”不可以跨区县办理,因为办理“商转公”业务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由于目前沧州市范围内抵押登记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因此“商转公”业务不可以跨区县办理。

“商转公”只受理纯商业住房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现阶段我市“商转公”业务仅支持在本市缴存公积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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