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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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中心城区“四区”范围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本报讯(记者韩学敏 通讯员马建华)近日,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制定全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婴幼儿与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明确了全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公办幼儿园、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托育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公办幼儿园方面,新华区、运河区、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的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全日托),在目前相应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县(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全日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乡镇村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全日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通知》指出,这项托育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含最高限价)适当下浮。

在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方面,新华区、运河区、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的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托育费具体收费标准(全日托)为每人每月1350元;县(市)城区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每人每月1000元;乡镇村非营利性幼儿园每人每月700元。《通知》指出,这项托育费收费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此外,《通知》指出,鼓励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业务。原则上半日托托育费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临时托托育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与家长协商约定。

《通知》要求,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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