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险理赔处理过程中,保险消费者有时会问“我的车辆被其他车辆碰了,对方全责,但是不想赔付,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吗?”“我的车辆停放期间被楼上的花盆砸了,如何理赔,都需要什么手续?”等问题,理赔人员会告知保险消费者上述情形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车险中的“代位求偿”是指什么呢?
“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或第三方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介绍】
2024年1月,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王某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辆受损。经交警判定,王某全责,张某无责。因张某与王某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又担心理赔报案影响其出险记录及次年保费,遂联系保险公司咨询。
相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他可通过“代位求偿”理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车辆修理费用,后续由张某委托保险公司向责任方王某代位追偿,且无责方行使代位求偿不会计入客户保单出险记录。
【法律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七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付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这里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温馨提示】
“代位求偿”既有效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省去了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可以有效降低损失,维护各方权益。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车险代位求偿呢?
1.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未从有责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保险人赔付不足且合理的部分);
4.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对有责方索赔的权利;
5.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申请代位求偿后将向有责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