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本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推进统计事业更好服务新时代新征程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信息支撑。
一、时代新法,意义重大
本次《统计法》的修改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首先,此次修改,通过法定程序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并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写入《统计法》,确保了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其次,此次修改,体现新发展理念,围绕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制度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最后,此次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做法及时固定为法律规定,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统计造假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正,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奠定制度基础,必将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都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
二、良法治国,科学利民
新修订的《统计法》充分强调了统计调查工作的科学性、人民性和规范性。
科学统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这些修改,为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更加规范完善、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新修改《统计法》在相关条目新增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更加有效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这些修改,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
三、依法治统,重在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是促进统计调查事业发展、助力各级政府高效获取国家信息精准施政的重要保证,我们要以“踏石有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保证新修改《统计法》在基层落地见效,不断促进统计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源头数据质量的提升。
一是要强化责任担当。要严格依法推动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要切实用好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制度,用好政绩观偏差重要问题清单制度,有效防治非法干预统计工作行为;要紧盯法定职责履行和追责问责等关键环节,严防严控“破窗效应”,有力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法定职权不受侵犯。
二是要提升统计监督效能。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关于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要求,进一步发挥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统计监测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量化评估、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相互促进的“乘数效应”,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三是要加强统筹协调。要进一步强化纪法衔接,注重配套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重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衔接,强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追责问责纪法衔接、统计执法与执纪工作有效贯通,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法责任。
国家统计局献县调查队 段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