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闹掰”,一方主张对方退还微信红包金额是否合法?近日,我市一家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定微信红包款项不用偿还。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先后通过多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加上其他方式共计12万余元。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共计12万余元。周先生抗辩称上述款项均为赠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曾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予”之义,结合本案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显然是刘女士的赠予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予,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予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故对于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这两部分款项,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予,无需返还。同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予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其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备“赠予”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