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肃宁县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某某挥霍浪费村集体资财支付饭费等问题。
2011、2012、2014年,肃宁县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分别用该村石油占地补偿款5000元、“村容村貌先进村”奖金1万元、村民自筹自来水项目剩余款4000元用于偿还村里欠饭店饭费;2010年9月和2012年4月,用虚假列支的方式套取大广高速便道补偿款19813元偿还饭费。2019年6月11日,肃宁县纪委给予刘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纪法依据】
1.《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对不合理的开支要坚决取消,合理的开支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取消村组行政招待费。
2.《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订)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
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实行账、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4.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点评】
本案中,刘某某利用虚假列支、坐收坐支等方式偿还饭费,违反了法律法规,挥霍浪费村集体资财支付饭费,违反了廉洁纪律,肃宁县纪委依规依纪给予其党纪处分。
【警钟长鸣】
“蝇”贪虽小,其害如“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关乎农民切身利益。案例中刘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本应带头维护村集体和群众利益,却采取多种方式挥霍浪费村集体资财,最终受到党纪处分,教训深刻、令人警醒。全市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身作则、清正廉洁,扎牢纪律底线,不逾法律红线,用工作成效和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口碑。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紧盯党中央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落实,严肃查处惠农、扶贫、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问题,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在反腐拍“蝇”中增强获得感,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