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杰 通讯员王曼丽)日前,一起企业随意倾倒渣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办结。至此,我市2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全部结案,办结率居全省前列。污染单位或个人共赔付449.25万元,推动有效修复了土壤、地下水等一些受损的生态环境。“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有了生动的“沧州实践”。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之前,发生污染、损害环境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但后期的生态修复由政府负责,也就是“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新制度实施之后,企业作为主体单位,需要担负起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的责任。不论是自行修复,还是货币赔偿替代修复,都必须是恢复到受污染前的状态才能停止,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越大,赔偿的金额也就越多,一些企业还可能面临“天价”赔偿。
青县一家电子企业防渗应急池周边的土壤,现在看起来已经和厂区其他地方的土壤没有区别。一年前,厂区突发火灾,救援中产生的消防废水混有槽液成分,部分流入防渗应急池,池底土壤渗进污染成分。企业立即开展环境修复,置换土方量约45立方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9.243万元。“没想到一次操作上的疏忽,给企业带来了这么大的损失。”回忆起这起事件,企业负责人表示“教训惨痛”。孟村回族自治县一电镀厂也有过类似教训,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额73970元。企业负责人真切体会到环保监管越来越严格,事后开始思考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为了让百姓享有新鲜的空气、清澈的河流、洁净的土壤,我市积极探索、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定并印发了相关《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职责分工、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了调查评估管理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部门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共享和案件沟通协调等形式,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发现难、打击难、监管难、诉讼难等问题。在《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地方性立法中,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条款,将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规定。
目前,在沧州,只要对环境有污染的情况发生,环保部门就会启动损害赔偿机制。“该赔的钱一分也不能少,没有商量的余地。”我市有3起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都是在索赔时,企业拒绝赔偿。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通过公益诉讼解决了索赔难的问题,其中一起案件的赔偿金额高达143.15万元。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滑永辉表示,接下来,市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