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5日
第02版:02

我市出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选谁当物业开发商不再说了算

本报讯(记者郭玉培 通讯员刘辉)今后,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和非住宅建设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采用招投标方式或以协议的方式选聘,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擅自决定物业服务企业。这是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的。

前不久,市住建局出台了《沧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到,对于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和非住宅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且要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招投标。对于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和非住宅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批准,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方。已建成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建设单位,支持和鼓励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两个月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

《办法》中规定,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或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招标备案情况,招标项目名称、地址、类型、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规定内容。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从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3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物业管理专家有违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据市住建局物业科科长杨立明介绍,长期以来,由于大多数物业企业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派生公司,对后期的物业管理和业主的权利维护产生了很大弊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摆脱了“建管不分”和“谁开发、谁管理”的局面。同时,也将有效杜绝人情因素、亲缘因素以及暗箱操作行为,保证了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开、透明,使物业管理的内容、标准公开化,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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