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暴雨洪水灾害面前,如何科学有序实现人员避险转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进行解读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条例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创新 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
防汛避险转移事关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为把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化下来,我省制定出台条例,为提升汛情预报预警精准度、强化调度指挥和应急联动、快速有效进行人员转移避险提供重要制度支撑。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创制性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就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尚未立法的事项,或者根据地方特色事务需要,进行法律制度创新的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组建立法专班,赴我省8市24县深入调研。“基于此,立法专班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原则,针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实践中的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转移?
条例明确,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受威胁人员依法进行转移。
有效 打通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
预警早一秒,风险少一分。为此,条例加强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信保障,并作出统一规定。
——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和山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
——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
——通信部门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
——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汛情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汛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
打通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提高灾害预警有效性,完善基层执行的闭环管理,对防灾减灾意义重大。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在撤离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灾害来临,紧急关头,广大党员干部应敢于担当、尽职尽责。条例赋予基层一线临机处置、随机应变职权,以破除坐等“上级通知”的情况,让身在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敢拍板、能拍板。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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