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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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无法赔付的风险极高

案例

某司机驾驶货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轮车乘坐人死亡。交警判定,事故同责,双方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

而货车司机在申请理赔时发现,原以为已投保的商业车险竟然是“车辆安全统筹单”。因统筹公司未赔付,死者家属在拿到18万元交强险赔款后,无法拿到其他理赔款,于是将货车司机、挂靠公司、统筹公司一同起诉。

由于统筹产品不是保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院判决货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货车司机和统筹公司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需要司机另行起诉并进行追偿。

什么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是一种由相关企业对交通事故车辆提供互助补偿的产品,从机动车统筹单的形式和内容来看,具有风险补偿功能,但并非保险业务,属于“类保险产品”。

车险和所谓的“统筹”到底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而经营“统筹服务”的汽车服务公司注册资金往往不足千万元,且并非实缴。这类公司涉诉案件有的成千上万件,有些公司甚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千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直接作为被告参加案件审理,最终对原告直接赔付,车主则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大分担了车主的赔偿金额。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失信风险大

“统筹服务”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此类业务经营者不是持牌保险机构,相关业务缺乏严格的偿付能力、准备金、消费者保护等监管约束,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跑路等现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通常只能按照普通合同纠纷另案处理,车主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可根据统筹合同的约定另案追偿。而实务中,对于统筹合同的效力认定争议较大,购买“统筹服务”无法获得赔付的风险极高。

温馨提示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不是保险业务,消费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消费者须仔细查看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名称和保单合同,如发现公司名称中带有“统筹”“互助”“联盟”或“汽车服务”字样,保单合同中写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等内容,切勿轻易下单签约。

广大车主可通过“金事通”APP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核验是否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也可向保险公司官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确认,以保障自身合法保险权益。

对发现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有参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情况的,广大车主可通过拨打各地12378热线等方式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各保险公司如发现有外部企业或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名义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要及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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