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索赔代理”“咨询公司”等“保险黄牛”已渗透到车辆保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多个环节。这些“保险黄牛”利用受害者对相关法律及保险理赔程序的认知盲点,或骗取受害者的全权委托,或欺骗受害者与其签订赔偿金买断协议,更有甚者,“保险黄牛”还会联合相关机构人员伪造证据、虚构伤情或者夸大伤情,以获取更高的保险赔款,从中赚取高额差价。
以上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行业风气和市场环境,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案例介绍】
王先生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出院后“保险黄牛”找上门来。“保险黄牛”告知他本次事故可以获得5万元的赔偿金,并与王先生签署代索赔协议,同时获得了王先生所有理赔资料。之后,“黄牛”委托鉴定所评定伤者伤残情况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56万余元。保险公司查勘员在前往伤者王先生家中探望后发现,王先生的实际伤情与鉴定不符、伤残评定等级虚高。查勘员耐心与王先生沟通,得知“保险黄牛”骗取委托授权、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情况,并告知这一行为涉嫌违法。最终,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王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余元。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在保护了受害方的财产安全权和知情权的同时,也更有效打击了“保险黄牛”的不法行为。
【法律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温馨提示】
车主和伤者,在发生交通意外需要理赔时,如何科学应对避免被“黄牛”二次伤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大家介绍一些实用小技巧。
技巧一:出险后及时报案。
车辆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在现场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同时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现场等待救援,听从理赔专业指引,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案件信息。
技巧二:拒绝签署代理协议。
谨记“贪小便宜吃大亏”,受害者切勿听信“索赔代理”“咨询公司”承诺,决不签署“委托书”或“买断协议”。切勿将个人投保、出险、就医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技巧三:建议共同委托评残。
受害者损伤未痊愈前,不要急于评残,待到身体完全康复后,提前咨询保险公司鉴定流程,双方共同委托预约鉴定,亦可接受保险公司伤残自评服务,减少奔波劳累,避免产生理赔争议。
技巧四:拒绝授权代为领款。
受害者/被保险人要与保险公司核对确认最终赔付金额,不可擅自签署赔款代为领取授权委托书,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支付到本人的银行账户,不给“保险黄牛”留非法侵占的可乘之机。
技巧五:远离保险欺诈行为。
有的“黄牛”采取篡改病历、虚假鉴定、伪造材料、违规诉讼等手段来骗取保险赔偿金,这一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参与或配合“黄牛”进行保险欺诈的人员也将受到相应法律处罚。
被保险人在理赔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投保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如果对理赔事宜有任何不解之处,也可到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进行专业咨询、调解。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供稿)